1.ILO及ILO第147號公約
以改善工作條件為目的而設立的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 簡稱ILO),成立于1919年,總部設在日內瓦,成員為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代表,共同參與ILO的各項活動。
ILO下設的Maritime Industries Branch(MIB)分管海事方面的ILO活動。MIB主要由政府、船東、船員代表組成。77個年頭以來,這三方代表協(xié)同工作,以改善船員的生活、工作條件和提高海上運輸效率為目的,制訂了許多國際海事勞工公約和建議案。
1976年,內容廣泛的“商船運輸(最低標準)公約”(即眾所周知的ILO No.147公約)產生了。此公約于1981年生效,旨在消除或至少減少下述船舶問題:食物和水的短缺、不安全的機器設備、童工、擁擠和不健康的生活環(huán)境、船員權利的忽視等。
ILO No.147分為兩大部分:公約主體及其附件。公約主體規(guī)定了涉及安全、資格、崗位、人員、工作時間、培訓、社會保障、船舶雇傭條件和生活安排等的一系列最低標準。附件是許多相關的其他ILO海事公約。接受ILO No.147的國家必須具有與附件各公約“近于等同”的法律和規(guī)則。該附件包括了最小年齡、醫(yī)療診斷、協(xié)議條款、醫(yī)療保障、高級船員資格證書、船舶食品和供應、遣返回國、結社自由、集會權利保護、勞資談判等方面的要求。
ILO No.147要求在接受其之前,有關國家必須首先接受某些IMO(國際每事組織)的安全公約(SOLAS,COLREGS,Loadline)。生活、工作條件同船舶的安全條件是無法分開考慮的。生活、工作在低標準條件中,船員更易于出錯和判斷失誤,從而導致災難性事故。
2.ILO與PSC
ILO涉及PSC的公約是ILO No.147。PSC消除低標準船舶的目標,適用到ILO的有關公約,低標準意味著船舶生活、工作條件的低標準。其中第4款規(guī)定,成員國在收到投訴或得到證據說明抵港船舶不符合公約的要求,可以向其船旗國及ILO總部提供報告,并采取措施消除明顯有害于安全和健康的船舶因素。當出現(xiàn)低標準情況,港口國可以檢查船舶并采取包括滯留的措施(公約也規(guī)定此種檢查不應不適當地滯留船舶)。
接受ILO No.147的國家擁有的船隊占國際商船隊的50%以上。除拉丁美洲PSC協(xié)議未將ILO No.147列為執(zhí)行PSC的相關文件外,其他PSC組織都已將ILO No.147列為執(zhí)行PSC的相關文件。
為幫助PSC檢查官執(zhí)行ILO No.147,ILO于1990年出版了“船舶勞動條件檢查:程序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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