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fā)〔2019〕6號),自2019年2月27日起船員服務簿簽發(fā)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為便利服務船員,做好船員服務簿后續(xù)管理的銜接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27日起,海事管理機構不再進行船員服務簿簽發(fā)審批,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fā)審查的船員直接發(fā)放船員服務簿。
二、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納入船員適任證書核發(fā)申請人員范圍。
三、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的普通船員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申請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yè)外語考試。
四、船員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海船船員在申請的“職務”欄內注明“其他”;內河船舶船員的普通船員在申請的“職務”欄內注明“普通船員”,并附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發(fā)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發(fā)放船員服務簿,并辦理船員注冊,注冊日期為初次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日期。
相關船員適任證書樣式見附件1。
五、已持有有效船員適任證書但無船員服務簿的船員,可憑船員適任證書在任一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簽發(fā)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領取船員服務簿。船員在注冊、注冊變更、服務簿補換發(fā)時應當填寫《船員基本信息表》(見附件2)。
六、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的普通船員,在本通知發(fā)布前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的,可向任一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簽發(fā)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fā)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船員服務簿原簽發(fā)單位應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
七、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船船員適任證書持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未持船員適任證書的,應當予以提醒,暫不進行行政處罰。
八、船員辦理相關業(yè)務時,對于船員管理系統(tǒng)中已具有電子信息的,無需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請各相關單位做好業(yè)務培訓和宣貫工作。
附件:1.相關船員適任證書樣式
2.船員基本信息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相關船員適任證書樣式
(正面)
(反面)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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